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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儒法之分与合”在中国政治史的教训——并论“中华法系”的传统及其特征:“礼本刑辅”

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13-08-05

摘 要:
关键词:

 韩国  金忠烈


    Abstract:The present article holds that Confucianism and Le- galism sometimes go together and sometimes separately and this be- cOmes a evOlutionary mianstream of Chinese history of thought.The modern Legalism Cannot administer many questions of modern peo- ple,  still less guarantee the foundation of those questions.  In 21st century,only when Chinese Legal system is revived,with rituaIs as the ground and punishment as supplements,  can people solVe in- creasingly complicated questions in the society.  The morals and the Confucian ntual teaehings is the fundamental way to foster social conscience.  meanwhile law and punishment only a supplementary method of solving questions to reach the perfect state。


    一、周秦时代的儒法关系


    殷周之际,虽无诸家之名,推其要义而溯之,则儒法两家,已在殷末,各开其源,积极参与现世政教。一般认为,周之克殷,是唯赖文王之德之纯。但,究其实,不仅文德,加上吕谋始能成功。则周之得国,是在中国政治史上,第一次儒法合作之所致。厥后,文王之德,垂为儒家政教之典范;吕尚之谋,沿为法家经政之准据。自此儒法两家,同道异趣,时合时分,时争时辅,主导了中国历史演变的主流。


    西周之开国,周公把其立国精神,资始于文德,根植于鲁;吕尚之武功,分封于齐,使各竞尚其趣。是为儒法两家,第一次的分化,而隐然形成“崇文轻武”的观念的形态,并予“逆取顺守”的历史教训。西周三百年是以伦理为基的封建时代,儒家政治理想,礼乐刑政,典章制度的雏形,大体形成于此时,周王室以此统摄天下,可谓中国政治接近理想的时代。


    但,历史上决无不乱亡的朝代,又无一定不变的制度。西周之衰,礼治王政,自失其效而诸侯纷起,天下大乱。当此危机,代周王室而扶植天下秩序者,乃是齐桓公之霸政。齐桓公乃是吕尚之绪,可言是为第一次儒法位置的颠倒,也是为法家第一次的抬上。但,此时之儒法关系,还是儒主法副,相兼而互辅,尚无纷争可言。


    经东周而至春秋末,郑子产之出,铸刑鼎,作丘赋,大大地改革政制,封建贵族政治,于是乎动摇,真正的法治,开始奠定了基础。不过西周以来的礼治及民本思想,依然成为政治的基本理念。因此春秋末期的儒法关系,尚在相待保合之中。其实纯粹的法家政治。可辅儒之短,而决无敌对的冰炭因素,即如管仲、子产,后人虽以他们归属于法家,但,孔子不忘管仲匡天下的恩功,为子产泣日:“古之遗爱”,无处发见儒法对争的迹象。


    儒法之真正纷争,是自战国开始。不过,在此我们应予注意的,是排斥儒家的法家,不是提倡法治的纯粹法家,而是为军(君)国主义服务的变相法家:法家异军,掌握战国政局,唯求富强,以群国为至上,则与纯粹法家,应该予以区别。


    真正的法家,是包有如尹文子之“万事皆归于一,百度皆准于法”,管子之“君臣上下贵贱,皆从法”,“不可为一人枉其法”之大公无私的精神者。其执法之谨严,公平如水,精确如称者,则与德(礼)治,相去不远。可以相通,有何对立相争之理?所以在战国,排斥儒家而专横天下者,决不是真正的法家,而吾人把它叫做:以力治术治为尚的“军国主义法家”。


    其实,在战国,较近纯粹的法家,也在被排斥之列,如商鞅、吴起等,虽主张变法新政,不为唯求富强的三晋所容,而施行于秦楚,大见成功,但终于被私法者处死(在某些地方,商鞅、吴起,是较近于纯粹法家)。因此战国时代,凡是阿主虐民的法家,一概归属之于法家,是不公平的。我们应该知道,战国法家中,亦有被排斥的一派,他们比儒道诸家,更是冤枉。而以后再与儒家带来保合的法家,乃是它们的余绪,而不是战国法家。


    战国将终,有慧明的思想家,为唤起“逆取顺守”的历史教训,又为准备统一天下后之政治理念,写出《吕氏春秋》、《大学》等书,集成儒、道、墨诸家的政治理想于一炉。但,不幸,天下由暴秦统一后,不见采纳,唯继战国法家之力治,变本加厉,敌对一切,以天下为私有,苛政不到十五年而亡,竟成历史上最短命的朝代,而遗笑天下,是为“秦鉴”。“秦鉴”在中国政治史上,给予后世的教训至大。厥中最要者,乃为儒法之合,可以成事得国,儒法之分(争),必定带来丧亡天下。受此教育,汉代以后的政治,逐渐走上“儒法相待相辅”之路。


    二、儒家本位的汉唐法律基调


    中国哲学的通性。则在“现世间主义”。虽有超越偏向,如道家、佛家,但其究竟,终于还原现世,决不超绝。儒法两家,更有强烈的入世精神者。他们肯定吾人所寄托的此世间,为所有可能存在中之最良存在。以此确信,人类可能设想的种种高尚理念,及其至善价值,唯在此世,唯依政治,可以追求,可以实现。因而他们很淡泊寄望来世,憧憬彼岸的宗教兴趣。


    儒法两家,在其以人生为本,以治平天下为任的目的,则为一致。但其实现方法,颇有不同。儒家感受性善之为天赋,透过率性、修道、教化的工夫,大成人性之后,列于三材之中位,参赞天地化育,开物成务,予以创进道德王国;法家检证历史事实,看取现实人生的自私自利。认定人性之自然为恶,其善则人为。因此“起性化伪”矫正人性之自然(恶),以达到治理平正的“善”之后,组织社会,建设文明,予以实现“戡天役物”的“人之道”。


    对于儒法两家方法之不同,不必以二分对立的方法,断定何方为可为否,因为人生实际,尤其在社会群众里面的生活表现,确有善恶之两面。则儒家之启发善性;法家之矫正恶性,各有对治的功能,而不可偏废。其实儒法之对立拮抗,其根本原因,即在各执人生的一面,而不排斥他见,强持自见并予以贬下对方之故。其实,人生行为,既有善恶两面,则兼具儒法启矫之两种方法,始可谓之通全大方。


    周秦以前,尤其在战国时代,儒法两家,和合少而对争多,而其所带来的后果是很惨酷的。秦亡之后,人们逐渐悟得,儒法合则成事成国,儒法分则丧亡天下的历史教训。有此认识之后,汉代政治,虽有袭用秦法,表扬黄老,独尊儒家等偏依不中的跛行,但大体上,谋求扬弃诸家之对争,而走入儒法互辅相成之大道。这种趋势,是从汉武帝重用董仲舒的“天人三策”之后始为明显。


    详看儒法两家在战国之对争,其责任应该专由法家来负,因为在儒家如孔孟,他们虽有贬轻法家刑治之言说,但决没有否定法刑之存在机能。孔子说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”。这是承认法治刑治在政治上的有效措施,只是说不如德治礼治之亲切与理想。我们很寄望建设德治礼治的升平之世;更是期待无为之治的和平时代。但这个世界还没有达到理想境界,而天下尚在纷乱之中,则这些所望,只是一理想,而不能不用刑政来对治现题。所以孔子也说:“听讼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”既已有讼,则孔子也不能避开听讼,但不止此,必定设法达成没有讼事的社会,是为执政者应有的努力及其使命。


    孟子在某些方面,激烈批评法家的霸道刑治。但他通观历史而说:“一治一乱”,承认构成社会的阶层,有不义不正,则不能无有匡正乱世之药方;格正不义,放伐无道的强制措施。所以他说:“徒善不足以为政,徒法不能以自行”,就是仁政王道,刑治霸道,共为治世教民的必要方法,如废一方,政教俱减效能。墨子也说:“制五刑而不用,所以为至治”。这是肯定刑制之必要,但以制备而无所施用为理想而已。


    如上,儒家本非排斥法家刑治,而容纳其为德治礼治未成时之辅助机能。这种儒法互可相补的思想基调,以汉武帝为起点,走上先则“法律儒家化”,后则“儒学法律化”之路。陶希圣先生说:“中国法系,是两大系统合成的。其一是汉律系统,其二是唐律系统,前者是法家的法,后者是儒家的法,前者通行了七百六十五年,后者一千四百三十年,中华文化,尤其是家族制度与伦理规范,所赖以延长与持久,法的功能之伟大不难想见的。”


    在此吾人试述“法律儒家化”“儒学法律化”的过程,则是汉初最先提出的儒家政制是贾谊的“治安策”。但那时汉廷方重黄老而未见采用,不过他所引起的影响则不少。到了董仲舒之“天人三策”,由武帝重用之后,“律不能解决,或用律有疑问之时,春秋决事及以经断狱之例,渐见通行”。这是用儒家的观念形态或经典要义,来批导法家律典的开始。换言之,是为“法律儒家化”的转换。降至后汉,经今占文学并合讲习而为通儒的马融、郑玄等儒家大师出。遍注群经,尤精于三礼,而精通三礼的儒士。以礼释法律者十余家,字数千万言。则儒家之礼与法家之律,在学理上,则成一脉贯通,在施用上,是相辅效力。而臻于儒礼法律相为保合的地步,这种儒法保合的形态,再降至永嘉乱后的六朝,更为紧密。自东晋至陈,虽有删增,仍循汉律系统。但北方自魏至周齐,修补律典,皆由儒士,参与工作。尤其周太祖,制定律令,多用周礼,亦由儒士掌事。即说,北齐律典是儒士据礼制定者。可见是“法律儒家化”的阶段,进一步转入“儒学法律化”的地步。


    隋统一中国后其律典之定,亦袭北齐律。再至大唐,就开新格,大修贞观律与永徽律。是皆为“儒学法律化”的产物,而这种唐律系统,则完全是儒家之法。自此,律与礼的位置颠倒而形成律沉入于礼的状态,而一直传至宋明清。“儒家的法,支配中国社会组织与社会秩序,凡一千四百三十年之久。”到此定立一个大的基本原则,那就是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理论基调,“礼主刑辅”。


    通观中国正史上的“刑法志”,我们就知道,其所敷定的基调,便以“礼本刑辅”“明刑弼教”为纲领。汉书“刑法志”,开宗明义就说:“制礼以崇敬,作刑以明威。”这种礼刑互辅相成的信心,传至晋、隋、唐、宋,成为诸刑法志的基调而一贯相承。陈顾远先生说:“中国历史上法虽有变,但有一中心势力未变也。质言之,每一变动均与儒家有蓦关系”:翟同祖先生也说:“古代中国法律,不能不说,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”,这就是所谓“中华法系”的传统与特征。


    三、中华法系的哲学基调——“礼本刑辅”


    中国文化发祥于黄河中域。此地四季分明,平坦肥沃,而适于农耕,农耕是在一定空间的土壤上,顺应大自然的气候变化,生产谷食等物,以供人生生活基本所需一一衣、食、住的一种“天人合作”的谋生方式。中国哲学的独特基调一一“有限乾坤,无穷生机”的宇宙观,就在这种农耕生活的长久经验中,孕育出来的。


    中国先哲,观感体得的宇宙,是由天地四方所围住的有限空间。但此空间虽是有限,在其存在功能上看,他是自具一切,而不需依他的自在单位,是一种功能完备的整全构造,且把功能完备,构造整全的宇宙,化为具体,当看亲切可验的对象者,乃为“天地自然”。这天地自然,他遵一定不改的常轨而运转,守万变不易的定理而变化,而自成绝对秩序。天地藏万物,万物顺天地(自然),安住于整全构造,适应于绝对秩序。就是随天地的轮转而变化通机;乘四时之推移而生长收藏。变化循环,终而复始,继起生生,酿成时间生命的永恒体系。


    中国先哲“观法造理”的方法,长于综合而短于分析。盖统观一切为整体;融摄万法为妙用。因而对于造物惟一概念,论而不议;又对本体、现象、能生、所产等名词,相即不割,以此合同天地万物而再看宇宙,则宇宙是天覆地载物成的一大生机,一切万有无不含有生命(万物有生论),由此看天地之变化生成,其内涵即为万有生命的生意流形。他们完成各己生命(各正性命),以进于宇宙全体生命的大汇合。因此,中国的宇宙,不只是惰性物质的机械秩序,乃是普遍生命共流相成的生机广场。


    如此,中国哲学重视生命,以宇宙为生机,万物为生意,所以对于空间构造,只止安住不求解开。但,对于时间流变,则异常积极,全副慧命,贯注到底。而体得天长地久之道,大生广生之德化成天下之命,以此设定人文精神及其理想,有此成就,竞把中国哲学的限界(弱点)——“有限空间”化为“无穷生机”,予能克服因有限空间而可受的精神束缚,以及因而可有的注定命运之消极人生。


    某种文化类型(人生观在内),是为某种宇宙观的写照,中国的宇宙观,即是全整构造,完备功能的最良存在,则吾人何必求他,另觅超世?故中国人生,很容易驯致自然,安住现世,而“现世间主义”于以成文化基础,并把天地之道,自然之理,当作一切存在的宗极,比宗教更为信奉。中国的时间观,即是无穷生机,开展永恒的未来,使万有生命,乘循环换代之功,各正生命继善成性,则生命虽说有限,可以生殖而求永生,人世虽说艰苦,可信历史而解脱。进而感受天命,自任为天地之大成者。人为了遂行代天行道的使命,人必先具得。知天之性与通物之情,此“性”与“情”,是中国人生观的主体,具备它能位天地之中,且并列三材,裁成万物,以任天下经营。


    一般地说,中国人生,透过“尽性”工夫,直承天地生物之心与自然之道;又透过“明情”工夫,际通万物众生各具之功能及其意态,天地之心与自然之道,吾人合言之日“理”。万物众生,藏在宇内,数千万年,循环生成,生生不息,故虽是微物草兽,无不生具最灵妙的生存“本能”,万有以它适应天地变化,营为生存,其灵妙本能为何?吾人换言之日:“性与情”,要言之,天地有天地之理与心而轮转不息,生成不已;人生有人生;性与情,而参赞天地化育,以创进文化。


    在此吾人很冒昧把天地之理与心与人生之性与情,相配合而日“性理与心情”再约日“性与情”。“性与情”是在中国哲学名言中之原始意象,“情”字可以概括一切生命的活态动力,“性”字又可以契合天经地义的思力,而如无备此两则概念,天地自落寂寞,人的生命就萎缩不堪了。所以人要经营天下,创造文化,则不能不立此情与理的概念体系,并予以兼备情理,衡情度理,以期“情理圆融”。中庸所谓“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,发而皆中节谓之和,致中和,天地位焉,万物育焉”就是中国先哲体得宇宙真际的要妙,也是由之以设定人类生存之道的大原。


    中国先哲对天地自然不存忧疑,因为天地自然运行本身,就是中庸、中和、时中,天地自然本身常致中和状态,因而天地可位焉,万物可育焉,在某些方面看,天地的运行,自然的变化,是为维持宇宙本身的均衡调和而进行的,换言之,天地如无其本身的运行,大自然界就无法造出“致中和”的状态。所以吾人可说:宇宙之所以存在,他本身即是中庸,并且透过运行,天地可以维持致中和,进而使万有,在“保合太和”之中,“利贞”而“咸宁”。


    但,人类的生存广场——现世间本身,自与天地自然的致中和相反——难致中庸中和,更难致时中,因此圣哲们所忧患的是人,而不是天。而其解决人类忧患的要方——人道,即根据天道而设。董仲舒所谓“道之大原出于天”即是这个意思。再说,人世如不致中和,则社会不安定,难以正位,社会纪纲懈弛,人世秩序,无以维持,以生存以及事业,就难营为。因此人道需要致中和.而其致中和的方法,则自体会天道或探究得来,这就是“道德”的根本原则,也就是“法刑”的穷极准据。要言,这“致中和”的宇宙人生观,就是“中华法系”的哲学基调。


    在此对于“道德”暂置不论。唯对法律而言,法律在人间社会,所以需要,以及所以依赖的功能,就是把不致中和的社会,使之为致中和,维持秩序,以供万物众生各利贞而咸宁的太和世界。但,天地自然万物与人生,究竟有别,要之,天地自然万物,就是无为自然,另无目的可言。但,人世事业不同,国家有国家的理念目的,人生有人生各自的生活意志,社会就是这种全体与个人的不同利害汇合所成,而自难免冲突相伤的纷纭世界,因而有的重视国家全体而要求个体人生的牺牲;有的主张个人生命之为尊严,人民不为国家而存在,国家应为人民而存在,而不承认国家至上,这两种见解的代言者,可以说是儒家与法家,时重全体国家度,时伸个体生权,颇难维持保合衡平。


    大体上言,法家与一部墨家,偏重全体国家秩序而提出“万事百度,皆准依于一”,“尚同义一”等,划一规制性的法理,尤其是法家其所按出的治方总是对准现实,故重视“时中”原理,而以“因事(时)制宜”为权度,如专就现实而说,“因事(时)制宜”是再无其他的好方。但,事(时)不是定形,更不是绝对,则其后续来的事事为不一同的事事,则其所制之宜,不一定是对事事皆宜,而一连串地改新,谋求时宜的法制,合时的宜法。因此认为现成的法制绝不是至善至理,还不是“中庸”“中和”,在此为了讲究一方要正视现题,又在一方要敷开长久之道,终于把法律概念,扩大之而包括礼教风尚,这是“中华法系”之所以“礼本刑辅”为特征的存意。


    四、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在今天


    从汉代开始形成的中华法系的传统及其特征——“礼法相辅,教刑并施”的理论,一设定之后,中国各朝代的法典,总由儒学之士所撰定。结果,儒家的“道德礼教与民情风尚”,无不渗透法律制度(尤其唐律,可说完全是儒家之法)。不止如是,在其执行法律的官吏,亦以具有儒学素养的人来充任,而儒家的“经义礼范”就成为解释法典,审理事案的究竟准据。如此,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刑治,实际上汇合在一个体系而并存,这种制度之传久成惯,就导致“中华法系”的传统,并予以造成一种“道德法律混淆不清”的特征。而这种非儒非法的状态,传至19世纪之末,一接触西欧法系,就受“法无独立”、“落后不备”的批评,而引起变法运动。


    中华法系与西欧法系的立法基调之所以不同,则在如何看人,如何规定人在社会上的位相。在于西欧法律,其大前提是人在法律之前是一往平等,又看其定义,他们的法律,是只以实证法(严格意味的法律)为内容而不把伦理道德包含在内。尤其重视个人权利,而以生存权为立法根据。这种特性在中华法系内不能说是全无,但不以此为立法根本。在中华法系,个人不是与他绝缘的孤立系统(独存),而是历史文化人伦等一切相际关系上的存在,结果被看作是副次存在。要言之,在中华法系上,个人与法律的存在,其基本单位为家庭(历史文化,社会)而不是个人。


    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体,在家庭,他是父母的儿女、兄弟、妻子关系的存在。推而广之在社会上,是君臣、师生、长幼、友朋等关系上的存在。因有此种特征的原因,中华法系特别对权利自由等概念,就不深加考虑。而自然难以退斥忽视轻视人权及自由的批评。因此,中华法系,力求学习西欧法系的重点——“个人的权利及自由”概念,而西欧法系改革与逐渐占领东方现代法的中心,在传统上“民刑不分”的中华法系,在其民法方面,就面临了迫切的改革,引起不少纠葛。


    继承“中华法系”传统的国家社会所考验的纠葛,一言以蔽之日传统与现代的摩擦,是因为在东方社会其伦理道德的传统仍占支配社会风尚的重要功能,而发挥其与法律同等的机能。反而现代人民的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形态,不仅唾弃传统的道德规范,更是忽视现代法律的规制,在事实,社会的变迁太快,应时的法律措施跟不上,这就是人在传统观念形态与现实生活习惯中不但不兼顾,反而故意回避的放肆现象——要之这种传统与现代在法律上的不相干状态究其要因,即在于数千年的历史文化所形成的“活的法律”与国家面对现实而制定的“实证法”不相契合的问题。


    西欧的法律理论支配中华法系的近百年,是逐渐排除东方的道德伦理,把人生的全部活动唯依实证法来裁断的趋势。——唯法主义的盛行(这在中国历史上看,汉代以后的法家,逐渐没入儒家,及至唐律,完全被儒家剥夺尽致的法家之法,开始抬头而力求独立的情形一样)。近百年东方学习西方的物质文明,建设产业社会,在此一连的追随过程上,模仿或输入西方先进法律的全副,是在所难免,但问题是唯法主义的西欧法系,与礼本刑辅的中华法系,在进行交替或接洽中竟露呈青黄不接的空况,这就是以往受中华法系影响的国家地域,在今天所遭遇的普遍现象。


    近百年来,东方接受西方文物,概以“全般西化论”为前锋,斥中国文化为无灵魂,竞以摧坏一切传统为法西方现代化的捷径。这种时尚,尤在政制法度,更为现实的当题,而中华法系,被置于大予改革之列。厥中,当然有亟待改新者,但也不无可存而作新旧之际的援用,后者便是传统礼教与活法。照理言,“国家制定的法律一实证法,必须同一般社会的活法一致,或以活法为根据,始能有效”。但,西化派人,过信西方法律之理论及其权威,可以支配一切,而忽视传统礼教活法之效能,漫把它们踢出法度之外,造唯依实证法管治一切的唯法主义社会。


    重视实证法,唯法能治的现代法(学习西方法系而成者),在初则颇挥威力,制裁有道。但这是隐然中获得传统礼教活法,仍有发挥扶植社会人心而可能的。以后,所谓旧的时代过去,信守传统礼教的人,越稀少,就呈露现代法的限界越大。因为传统礼教不但被律界见弃,尤受教育界忽视,竟把它看作学问知识之外事。如此一来,就断去礼教在扶植人心上的重要机能。而唯依实证法唯法能治的现代法,独自负起社会人心之安宁,结果越近现在,人类社会逐渐增加无所不为、作恶无耻的歹徒,到目前人世,普遍发生,人性堕落、治安不在的非人世状态。


    究其原因,其中最要者,乃是传统礼教与现代教育的断绝,因而现代法律就不能得到礼教活法:根本上的助力之故。“大学”日:“物有本末,事有终始,知所先后,则近道矣。”何谓本末?本是人心,末是人行,本是礼教,末是法律,再说本是心理动机,末是行为结果。何谓终始?治其本日先,理其末日后,原道为始,事象为终。现世上的一切事象是由天道自然的役事而使然,我们只能看到现成结果——“终”,不能看究其事象来源的原道——“始”,而只重结果之终,未曾开心原道。我们如先把握原道之始而以疏导正路,则可以获得的好的结果——“终”。但是,人总是只对结果之善重视而忽视原因。原因之始为一,而结果之终为多,原始之一是易简,而结果之终多是繁杂。不就易简方法而只求对处繁杂是何等的愚笨。易日“慎始要终”,就是如先善治其始,则自然获得好的结果——终,这就很明显地教训我们,何先何后的治事要领。所以说“知所先后近道”的“道”一言而概之日“以简御繁”“以一制万”的治事要领。


    近代人生的一切追求,其方法总偏重结果,而以对处现成事为能事。结果,问题重重虽费尽人智人力,问题更为复杂增多,这种现象在法律治安问题上,更为明显。


    要之,唯法主义不能治安现世人生的很多问题,更不能根治问题的根本,则不能不复兴中华法系的传统特征…礼本刑辅。我的结论,是我们迎接21世纪,如要准备解决法律问题,总先把“法”意义扩大,道德礼教就是扶植社会人心之本,而法律刑治,只不过对治现成问题,使归至善境界的一种辅助方法。